为全面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监管,确保年度我县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我局与你公司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如下:
一、责任目标
按照“用户利益至上、安全文明用气”的原则,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年内用气无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经营纳入年度工作总体计划,要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明确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经营的重要性。
2.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3.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设立专岗昼夜值班,制订紧急事故抢险预案并保证有效正常运行。
5.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6.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
7.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要亲自抓、负总责,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和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记录、有总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8.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9.加强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按时完成事故的处理工作,严禁迟报、隐报、瞒报事故行为的发生。
三、职责范围
天然气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内天然气供应设施、设备、站区的运营安全,户内天然气使用设备、流量表、阀门的安全使用及居民安全用气培训。
四、目标考核
我局将于今年初组织对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你公司供应经营区域内的天然气供应设施、设备、站区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视安全事故情节的严重,审查后吊销你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收回你公司的特许经营权。
X(章)责任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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